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加强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加强调课停课管理,特制订本规定:
一、校历是我院授课、停课的基本依据。教学时间应严格按校历规定执行。
二、课表是依据教学大纲与培养方案制定的,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,是按时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,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与相对稳定性,课表一经排定,任何一位教师都必须严格按课表上课,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,必须严格履行调课停课手续。
三、因下列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时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:
1.任课教师因公参加会议或处理学校、学院(部)的有关紧急公务;
2.担任各种学会理事以上职务教师必须出席的相关学术会议;
3.承担科研项目(课题)的教师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紧急重大问题;
4.教师因病或家中有重大紧急情况(包括意外事故)不能坚持上课;
5.在执行课表过程中,发现排课有明显不妥之处,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,予以调课;
6.如因教学要求,在教学过程中因对教学方式(如讲课与实验、习题课互换),有特别要求需要变更上课时间的。
四、调(停)课办法
1.出现课程主讲教师因病因事缺课较长时间时,所在二级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,如代课有困难,必须换课或另找时间补课时,应由二级学院提出换课或补课办法。确需调课停课时,应按以下办法办理,同时填写《天水师范学院调改课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,并持有关材料(病假证明、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)亲自(学生不可代办)到相关二级学院(部)办理审批手续,调停课时间在三天之内,由相关二级学院审批,教务处备案;调停课时间超过三天,在七天以内的,由相关二级学院审查后送教务处审批;调停课时间超过七天,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,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课。由相关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和相关任课教师;
2.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,必须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(部)将情况向教务处汇报,并补办手续;
3.公共课调停课须事先与有关教学单位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,然后由承担公共课的教学单位到教务处履行审批手续;
4.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,因听课、进修或到校外兼课与本人授课时间发生冲突时,不得提出调课停课;
5.有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须调课停课时,应由部门事先书面报教务处,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由教务处发出调课停课通知,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发布停课通知。
五、未经同意,擅自调停课、缺课的,或虽已办理调课手续,但未能及时补课的,一经查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。
六、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,原则上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,不得在授课时间内借用任课教师。
七、除校历规定的停课外,所有停课情况(包括停课原因、停课课程、授课教师、学时数等)应在教学日志中详细填报。
八、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七月五日发文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